为规范沂水县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开发和利用,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了《沂水县地方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史志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沂水县史志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出台的,自2010年11月19日起正式施行。
《沂水县地方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共分20条,分别对地方志的含义、修志规划、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资料征集与管理、编纂程序、编纂人员的素质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的施行,对于推动沂水县史志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治、教化”的作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