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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史志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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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出台《费县党史遗址保护利用规定》
发布日期:2016-11-30 浏览量: 来源: 作者:费县县委党史研究室供稿

11月4日,费县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费县党史遗址保护利用规定》,对境内党史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作出规定,至此,费县的党史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

费县是革命老区,具有光荣的革命历史,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费县人民为反抗压迫剥削和争取解放,前仆后继,英勇奋斗,谱写了光辉的篇章,也留下了70多处十分报故意的党史遗址。这些党史遗址是费县各级党组织和全县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不但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教育价值、经济价值,是对广大党员干部和青少年进行党史党性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县情教育的重要阵地,在加强党史学习、宣传、教育和红色旅游的开发保护利用和提升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0年以来,费县县委党史研究室在全国党史遗址调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党史遗址存在着保护意识不强、资金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顺、开发模式单一等问题,一些革命遗址发生自然或人为的损毁,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做好党史遗址保护工作,充分挖掘红色党史资源,宣传、弘扬党的革命传统,发挥党史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2006年4月份,根据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其他地方的做法,结合费县实际,费县县委党史研究室起草了《费县党史遗址保护利用规定》,7月份,经县委领导同意,11月份,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费办发[2016]92号文件印发至县乡各级党组织,从此费县的党史遗址保护真正落到了实处,并步入了有章可循有序管理的良性保护时代。

《规定》全文共29条,对党史遗址进行了清晰界定;提出了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保护利用原则;明确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党史遗址的日常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并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明确了其他有关管理单位的职责和党史遗址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明确了县委党史研究室在党史遗址普查、编制党史遗址保护名录、会同其他部门编制党史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纪念场馆规划建设、展览资料审核、利用党史遗址发展红色旅游等方面的职责。(费县县委党史研究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