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佩珍 男,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1957年出生,1975年参加工作。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山东省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高级工程师。
2003年8月,国电费县电厂筹建处成立,史佩珍担任总经理,他带领干部职工,在短短4年的时间里,实现了由公司筹建、项目核准、工程建设到一期工程两台650MW机组并网发电,创造了全国同类电厂和机组发展最优、工期最短、指标最好、安全最好、质量最好、形象最好、理念最好、队伍最好、协作最好和管理最好10项之最,实现了在国电系统“当年双投产、当年见效益”(实现利税18490万元),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均达到同类型机组最好水平。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周大兵在视察国电费县电厂时给予“国电费县电厂完全具备全国一流电厂条件,已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好评。
史佩珍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将费县电厂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保型大型火电基地。经过史佩珍认真谋划,将原规划只能建4台600MW机组的长埠岭厂,改为具备2台650MW和6台1000MW机组总装机7300MW的曹车厂,基本未多占用耕地。他积极谋划临沂河东热电联产2×300MW项目建设和“沂蒙风电”项目开发建设,为国电集团公司在山东做大做强打下了坚实基础。注重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成果,从工程建设之初就构筑高水平管理平台,建立了汇集全国同类型机组最高水平的指标管理体系,总考核指标达99项。通过优化设计,一期工程造价由初步预算的51亿元降低到46.5亿元。强化质量管理,在主厂房、烟囱和凉水塔等施工过程中应用改进的“清水混凝土”施工工艺,施工质量居同行业最优。一期工程2×65万千瓦超临界机组于2004年12月开工,1号机组于2006年12月并网发电,比预计提前6个月,创造了同类型机组建设工期最短的纪录;2号机组于2007年8月提前并高标准完成168小时试运,创造了从点火启动到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仅用13天的同类型机组最好纪录;1号、2号机组脱硫工程等环保设施同步完成168小时试运行,是全国第一个主机与环保设施同步完成试运行的电厂。
2006年8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周大兵在国电基建工作会议上赞扬了史佩珍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及取得的成绩,并总结为“史佩珍精神”,要求国电集团各单位进行学习。在史佩珍带领下,国电费县电厂多次被评为国电集团公司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国电集团公司“四好”领导班子先进集体、国电集团“双为”活动先进集体、山东电力先进质监站等。史佩珍多次获“山东电力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当选山东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临沂市第十七届人大代表,2007年获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2008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孙叶梅 女,汉族,山东省沂南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69年出生,1991年参加工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二级法官。
孙叶梅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临沂市银雀山汉墓竹简博物馆工作,1995年考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民事审判庭、办公室、研究室、刑二庭、刑一庭工作。她长期工作在审判一线,秉公执法,自2002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以来,审判案件800余件,办案数量高出全省平均结案数20%以上;在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杜绝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所主审案件无申诉、缠诉,无矛盾激化,上诉案件无一发回重审、改判,使每一起案件都成为“铁案”。
孙叶梅认为,让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并把他们改造成不再对抗社会的新人,才是刑事司法的终极目的。有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情绪失控,将人致成轻伤,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审法院提审时,被告人情绪很不冷静,当谈到自己年近八旬的老父亲与尚未成年的孩子时,痛哭失声。该案件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完全可以维持原判,这样既合法又省事。但孙叶梅认为,如果就案办案,矛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的隐患仍然存在,刑满释放后甚至可能会产生更大的纠纷。经过接触了解,孙叶梅发现这个被告人是个有孝心且对家庭负责任的人,于是就对他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思想教育,使他认识到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给自己的家庭、亲人造成了痛苦,更使自己成为一个罪人。被告人经过深刻的反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审法院根据他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改判其管制一年。孙叶梅本可以由一审法院代为送达判决书,但考虑到当时已是腊月二十八,为了让被告人能够回家过年,她驱车几十公里前往送达,使被告人在大年三十回到家中。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这名被告人就来到法院,跪倒在地,连连称谢。两年过去了,这名被告人一直遵纪守法,与被害人一家也言归于好。
孙叶梅不断探索少年犯罪案件审判方式改革,成效显著。她常说:“用爱心教育、感化、挽救迷途少年,是刑事法官的社会责任。”为了让迷途少年重返社会,她积极研究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将“人格调查”理论、“圆桌审判”方式运用到少年审判工作中,该办案方法在全市办案方法研讨中获一等奖,并得到了省法院的认可。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利用审前、审中、审后3个环节进行教育、感化,并建立帮教档案,定期回访,把法庭延伸到社会。经其判决的60余名未成年犯,均改造良好,无一重新犯罪。其所在少年合议庭(刑一庭)被评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孙叶梅在工作中注重法学理论学习和审判经验、审判规律的总结,在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她在《人民法院报》《民主与法制》等国家、省、市级刊物和媒体上发表论文600余篇。其中结合审判实践撰写的《变卖商标成为法院执行新途径》,对法院攻克执行难提出了新思路,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可,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撰写的《三鹿,输在哪里》,探讨了新时期大型企业如何应对不正当竞争,被《民主与法制》刊载。
孙叶梅先后5次荣立三等功,被省高级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2006年被评为市十佳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获“振兴沂蒙劳动奖章”,被授予“临沂市劳动模范”称号;2007年获“富民兴鲁劳动奖章”,并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第二届全省优秀法官;2008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李国华 男,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高中文化。1976年出生,1992年参加工作。天元集团六公司605项目部镶贴工班班长。
李国华长期在一线班组工作,擅长镶贴技艺,他先后参与施工了天元大厦、临沂市人民医院主体大楼、莒县建行营业楼、鲁能长清工业园、临沂市自来水净化处理工程、沂水中心医院门诊楼、沂水新华书店图书发行大厦、罗庄公安局指挥中心、临沂大学、临沂市新华苑住宅楼等30余个工程,有些工程还获得了“沂蒙杯”、“泰山杯”和“鲁班奖”。李国华所在QC小组被评为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他负责施工的20余项工程的镶贴工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95%以上。
李国华为了工程质量,经常加班加点,吃、住在工地,带领班组职工解决施工难题。天元大厦工程是李国华任镶贴工班班长施工的第一个工程,该工程墙砖镶贴面积5000余平方米,工程量大,质量要求高,工期紧,任务重。为确保工程按期顺利完成,李国华经常从晚上加班干到凌晨,对每一道工序都认真校核,工程竣工后,李国华的体重降了10余斤。2002年参与施工的临沂市人民医院主体大楼工程,建筑面积8.86万平方米,总高度104米,工程体量大、工期紧、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面广,施工任务异常艰巨。在整个施工阶段,李国华早晨5点上班,晚上11点下班,他认真研究图纸,科学安排工序,合理调配人员,在施工中以身作则,所在的镶贴班墙砖镶贴优良率达100%。几年来,李国华参与施工的高难工程10余项,累计施工面积近30万平方米,均圆满完成施工任务。
李国华注重业务学习,他借阅和购买了多套专业书籍,认真研究,积极实践,担任班长后无论工作多忙,从没有忘记学习。作为公司镶贴工技术骨干,李国华多次代表公司参加建筑技能大赛,2005年9月在临沂市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镶贴工第一名;2006年8月在山东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选拔赛中获镶贴工第一名,随后代表山东省参加全国建筑业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镶贴工银奖,在人民大会堂接受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颁奖。
李国华重视对工人的指导培训,发现工人现场施工有错误时,他总是耐心指导。公司项目部连年选派他担任新入厂工人的指导教师,进行“传帮带”。李国华常对工人们说:“我们不能满足于会干,更要干好、干精,干出一流水平。只要你们能吃得了苦,好好学,我愿意把自己这些年的所有经验都传授给你们,让你们都成为岗位能手。”在日常工作中,李国华对学生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无论工期多么紧张,工程质量必须确保,决不让不合格品进入下道工序。几年来,李国华指导培训60余名学生,已经能够独立承担重要的施工任务,成为本职岗位的行家能手。
李国华先后被评为临沂市技术能手、临沂市青年岗位能手、临沂市首席技师、临沂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全国建筑行业技术能手、全国建筑装饰业技术能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山东省首席技师等,2008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