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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发布日期:2015-07-15 浏览量: 来源: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史志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纳入本系统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是政府绩效考核、机关作风建设及领导干部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情况:是否将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否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等。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了审核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和监管机制。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等。

(三)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情况:是否按照上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如实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调整和更新;是否按照行政权力的配置、运行和结果实行动态的全过程公开等。

(四)政务公开形式方面的情况:是否按要求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档案馆或现行文件查阅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信息亭、公开栏、以及听证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等。

(五)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情况: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是否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时限实行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六)公开效果方面的情况: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